審計適用法規(guī)依據(jù)
審計定性依據(jù)
〔1〕《行政事業(yè)單位內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財會〔2012〕21號)
第三十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對政府采購 活動實施歸口管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建立政府采購、資產(chǎn)管理、財 會、內部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xié)調、相互制約的機制。
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申請的內部審核,按照規(guī)定選擇政府采 購方式、發(fā)布政府采購信息。對政府采購進口產(chǎn)品、變更政府采購方 式等事項應當加強內部審核,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八號公布,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修正)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3〕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3 年版)》
三、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杭州市本級(不含市轄區(qū))及寧 波市本級(不含市轄區(qū))100 萬元,市級(杭州市本級、寧波市 本級除外)50 萬元,縣級 30 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級、杭州市本級(不含市轄區(qū))及寧波市本 級(不含市轄區(qū))100 萬元,市級(杭州市本級、寧波市本級除 外)80 萬元,縣級 60 萬元。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者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 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依法實施分散采購。
審計處理處罰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八號公布,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修正)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